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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
南方能源监管局积极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9-23 03:21:0913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近期,南方能源监管局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南方能源监管局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了宣贯,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对标,加强规矩意识,促进电力市场形成良好的运行生态。

  《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认定标准、认定与发布、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保障措施等5方面提出了32条实施意见,指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11类主体。其中,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及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等,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实施意见》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把认定为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权责分明、标准明确、后续保障措施完善,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抓手。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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