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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9-23 05:25:4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二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二十一)鼓励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支持和配合认定工作,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积极委托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监管,将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认定“黑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建立全国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部门(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应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二十五)认定生效的“黑名单”,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十九)认定部门(单位)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市场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三十)认定部门(单位)应建立“黑名单”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严格按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三十一)认定部门(单位)自主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做好落实。各认定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

  (三十四)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各认定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认定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经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协会商会内部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文)、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2014〕 21 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是指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做出认定,列入相关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行业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黑名单”认定标准,筛选、核实、审定、发布及跟踪管理“黑名单”;在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督促“重点关注名单”单位进行整改,协助政府对“黑名单” 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委”)和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联信用办”)。

  第十四条 中电联重在建立电力行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电力行业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加强防范,重点监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近三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经查证达到以下通用或专业认定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中电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五)在参加中国电力创新奖、电力企业优秀文化成果评审奖、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评定、三标管理体系认证、全国发电机组能效对标及竞赛等行业类评选或活动中予以重点审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送:中电联信用办将拟认定的名单和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时在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一)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三)市场主体在整改公示结束之日起 30 天内,可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附上信用修复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其核查后,认为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其信用修复有效,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信用办在接到申诉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看看中国核工业集团与中国广核集团的排名就知道,中国核工业集团在中国的排名。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法经贸合作又有了新的成果。1月9日下午,中法企业家委员会在京成立,这一超级豪华组织一诞生就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中法企业家委员会由中法两国一流企业组成,涵盖了先进制造、农业食品、生物医药、金融服务等各个领域,既突出了核能、航空、汽车等中法传统领域合作的示范作用,也显示出金融服务、跨境电商、节能环保等新领域合作的潜力。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 中法企业家委员会的中方理事会成员中共有15家企业,其中有11家央企,包括中国银行(中方主席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中国商飞、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中国建材集团、中国保利集团、中国广核集团、中国化工集团和中国移动;名单中还有四家民企在列,为阿里巴巴、华为、京东和中兴通讯。法方理事会成员名单中,有施耐德、空客、达能集团、路威酩轩等17家世界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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